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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强制措施

权力序号 42
事项编码 sjqz0042
事项名称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0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执法稽查队、所 "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决定责任: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向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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