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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变更、注销、吊销的备案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sjqt0002
事项名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变更、注销、吊销的备案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 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如其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注销登记情况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核准该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登记注册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企业备案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通知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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