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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备案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sjqt0003 |
| 事项名称 | 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备案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修订)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登记注册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企业备案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通知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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