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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公益广告情况备案

权力序号 4
事项编码 11150425736100717Y4151031015000
事项名称 发布公益广告情况备案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通信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广告监督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公示发布公益广告情况备案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②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③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备案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①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制作备案通知书。 ②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通知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全会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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