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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机登记备案

权力序号 5
事项编码 sjqt0005
事项名称 加油机登记备案
设定依据 "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计量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企业备案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通知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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