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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备案
| 权力序号 | 6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736100717Y4151031022000 |
| 事项名称 | 食品摊贩备案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第一款 自治区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由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摊位采集摊贩的身份证件、健康证件、食品来源等监管信息,并办理备案手续。食品摊贩应当如实按照监管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信息,出示相关证件。销售自产的季节性食用农副产品的,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登记注册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企业报送年度报告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通知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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