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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

权力序号 52
事项编码 sjjc0052
事项名称 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执法稽查队、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置责任: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检查单位和所在辖区监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查处,或者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建议立案查处。

3.移送责任: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报送、移送给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执法人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进行评估分析,并将情况反馈给上级部门和局领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将检查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本)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生特别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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