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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54 |
|---|---|
| 事项编码 | sjjc0054 |
| 事项名称 |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履行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食品监督抽验计划,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选择适当方式公布检验结果。 监督抽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对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监督抽验应当支付样品费,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稽查队、所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①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和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进行监督检查。⑤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证据,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⑥监督抽验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⑦监督抽验应当支付样品费,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3.处理责任:①抽查检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负责人批准。②向被检查企业或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③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④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决定责任:①直接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催告书》等文书,由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签收。②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加处罚款。③对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10日内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④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5.事后监管责任: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诚信记录制度,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适时公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诚信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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