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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55 |
|---|---|
| 事项编码 | sjjc0055 |
| 事项名称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稽查队、所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①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和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⑤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处理责任:①抽查检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负责人批准。②对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认为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向被检查企业或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③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④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决定责任:①直接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催告书》等文书,由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签收。②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加处罚款。③对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10日内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④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5.事后监管责任:①发布预警信息,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②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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