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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114
事项编码 sjjc0114
事项名称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2.政策性粮食的收购、储存、运输、销售活动;3.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4. 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入库以及原粮出库销售中的质量安全。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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