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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检查
| 权力序号 | 110 |
|---|---|
| 事项编码 | sjjc0110 |
| 事项名称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第十八条: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 1.安排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亮证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3.处置责任: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立案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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