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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取得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 权力序号 | 109 |
|---|---|
| 事项编码 | sjjc0109 |
| 事项名称 | "对已取得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三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3.《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原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原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对具有原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第二十三条:“原油销售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企业上年度原油经营状况;(二)原油供油及销售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三)原油销售企业及其配套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四)企业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第二十四条:“原油仓储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企业上年度原油仓储经营状况;(二)原油仓储企业及其配套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三)企业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 1.安排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亮证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3.处置责任: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立案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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