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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106
事项编码 sjjc0106
事项名称 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3.移送责任: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非本部门职责的,移送当地监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执法人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进行评估分析,并将情况反馈给上级部门和局领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将检查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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