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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73 |
|---|---|
| 事项编码 | sjjc0073 |
| 事项名称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稽查队、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或者受理举报、投诉。 (2)处置责任: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明检查情况。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措施。 (3)移送责任:对于被检查的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属于我单位监管职能移送相关部门。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的相关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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