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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96 |
|---|---|
| 事项编码 | sjjc0096 |
| 事项名称 | 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项目、检查人员、检查目的、检查单位、检查要求等。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应按照检查内容据实提供资料和现场,检查人员应认真听取被检查人有关情况介绍,查验有关证照、资料、票据、台账,对现场实地查看,确保检查结果准确无误。 3.处理责任: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商务行政检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商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商务部门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可延长至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必要时可复检1次。 4.监管责任: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接收举报投诉、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商务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借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进入有关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一)因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抽查、案件调查等,确有必要实施现场检查;(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现场检查;(三)有明确具体的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四)检查内容属于商务行政执法范畴。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具体情况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被检查人根据检查内容介绍有关情况;(二)查验被检查人有关许可证、资格证或备案登记情况;(三)查阅、复制被检查人有关记录、票据及其他材料;(四)询问有关人员;(五)为案件调查而实施现场检查的,依照本规定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十条予以处理。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只提出口头警告,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改正。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接到社会举报投诉,收到其他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按以下方式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有关方面:(一)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二)情况不属实或者不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立案;(三)违法事实确凿,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四)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日内决定立案。 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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