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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93 |
|---|---|
| 事项编码 | sjjc0093 |
| 事项名称 | 对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第三条 自治区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稽查队、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3.移送责任: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非本部门职责的,移送当地监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执法人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进行评估分析,并将情况反馈给上级部门和局领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将检查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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