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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88 |
|---|---|
| 事项编码 | sjjc0088 |
| 事项名称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眼镜制配者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眼镜制配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三)引导眼镜制配者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和对有条件的眼镜制配者开展省级“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 (四)受理计量投诉,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稽查队、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或者受理举报、投诉。 (2)处置责任: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明检查情况。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措施。 (3)移送责任:对于被检查的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属于我单位监管职能移送相关部门。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的相关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从事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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