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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87 |
|---|---|
| 事项编码 | sjjc0087 |
| 事项名称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帮助和督促加油站经营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三)引导加油站完善计量保证能力,鼓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加油站开展“加油站计量信得过”活动。 (四)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办机构 | 执法稽查队、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或者受理举报、投诉。 (2)处置责任: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明检查情况。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措施。 (3)移送责任:对于被检查的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属于我单位监管职能移送相关部门。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的相关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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