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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权力序号 1187
事项编码 sjcf1187
事项名称 对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只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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