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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权力序号 368
事项编码 sjcf0368
事项名称 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责任主体 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执法稽查队、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价格管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执法人员的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拟给予的罚款。

5.听取意见责任: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送达责任:法律文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修订本)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5年)》

    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价格管理的;(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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