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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公证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sfqr0001
事项名称 公证处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公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订)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司法局
承办机构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责任事项
公证处依法承办的国内公证事项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七)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八)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九)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十)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权限划分 旗本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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