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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sfjc0002 |
| 事项名称 |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第五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司法局 |
| 承办机构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①司法行政机关业务工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②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依法作相关的检查、询问笔录,对重要的书证予以复制。④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法律援助工作;⑤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结果处理责任:①对确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②给予行政处罚前,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③对注销执业证书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④旗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给予注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⑤将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告知相关当事人及单位。 3.信息公开责任: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①监督违法者的整改落实情况。②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年度考核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本级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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