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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sfjc0003 |
| 事项名称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司法局 |
| 承办机构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①司法行政机关业务工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②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依法作相关的检查、询问笔录,对重要的书证予以复制。④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活动;⑤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结果处理责任:①对确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②给予行政处罚前,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③对注销执业证书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④旗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给予注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⑤将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告知相关当事人及单位。 3.信息公开责任: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①监督违法者的整改落实情况。②监督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本级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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