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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4 |
|---|---|
| 事项编码 | sfjc0004 |
| 事项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2.【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司法局 |
| 承办机构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告知检查内容及形式。2、检查阶段责任:实行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的有关情况;可以通过采取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本级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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