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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许可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11150425460382775F4000119005000
事项名称 河道采砂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防洪法〉办法》(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修正) 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淘金、取土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保障行洪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 并依法交纳管理费。"
责任主体 克旗水利局
承办机构 河湖股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对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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