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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权力序号 4
事项编码 slxk0004
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日期】2011.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实施日期】1993.08.01 国务院第120号令) 第十四条 第一、二、四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2015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将本文废止,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三条 在水土保持地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兴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等,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的内容及要求,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水土流失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职责划分:盟市、旗县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责任主体 克旗水利局
承办机构 水土保持股
责任事项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4.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实施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6.送达责任:①按时办结。②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文件。

7.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吊销等处理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日期】201 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法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四)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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