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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权力序号 5
事项编码 11150425460382775F4000119016000
事项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附件第28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责任主体 克旗水利局
承办机构 农牧水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其他文件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旅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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