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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权力序号 | 5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460382775F4000119016000 |
| 事项名称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附件第28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水利局 |
| 承办机构 | 农牧水利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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