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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审查

权力序号 6
事项编码 11150425460382775F4150119022000
事项名称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审查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
责任主体 克旗水利局
承办机构 农牧水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对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审查意见,实施方案作出批准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情况的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依法审批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和取水项目的; (二) 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饮用水水质检测职责的; (三) 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督职责的; (四)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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