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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权力序号 | 8 |
|---|---|
| 事项编码 | slxk0008 |
| 事项名称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0年修改,2017年两次修改)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水利局 |
| 承办机构 | 建设运行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对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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