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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权力序号 | 11 |
|---|---|
| 事项编码 | slxk0011 |
| 事项名称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水利局 |
| 承办机构 | 建设运行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组织有关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审查,对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并告知行政审批申请人领取申批材料。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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