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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权力序号 12
事项编码 slxk0012
事项名称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61项 项目名称: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 克旗水利局
承办机构 建设运行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或者其他文件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旅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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