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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权力序号 | 12 |
|---|---|
| 事项编码 | slxk0012 |
| 事项名称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61项 项目名称: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水利局 |
| 承办机构 | 建设运行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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