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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权力序号 | 14 |
|---|---|
| 事项编码 | slxk0014 |
| 事项名称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水利局 |
| 承办机构 | 建设与运行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材料审核;组织现场勘查或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最后由责任科室出具审批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相关科室出具的审批意见,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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