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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认定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460382775F4150719005000 |
| 事项名称 | 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认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本) 第三十三条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水利局 |
| 承办机构 | 水土保持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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