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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用水量核定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460382775F4150719004000 |
| 事项名称 | 计划用水量核定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水利局 |
| 承办机构 | 水资源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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