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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用水量核定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11150425460382775F4150719004000
事项名称 计划用水量核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责任主体 克旗水利局
承办机构 水资源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报告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发证责任:作出""计划用水量""认定的。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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