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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水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sljc0001 |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水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水利局 |
| 承办机构 | 水资源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向被检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3)移送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行为,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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