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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sljc0002
事项名称 对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节水灌溉的统一管理和水政监察。 4.【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其审批的取水许可以及下级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克旗水利局
承办机构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向被检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3)移送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行为,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流域管理机构有前款行为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处理。"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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