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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权范围内水量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sljc0003 |
| 事项名称 | 对职权范围内水量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2号公布)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黄河水量调度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黄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所辖范围内黄河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2.【部门规章】《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8号公布)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黑河流域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实行分级督查和联合督查相结合的督查制度。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黑河流域管理局、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实施全线闭口、集中下泄和应急水量调度期间,应当派出督查组,对取(退)水口的启闭及取(退)水情况、水库和水电站蓄泄水情况等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或者驻守监督检查;必要时,由黑河流域管理局会同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黑河干流重要取(退)水口及水库、水电站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水利局 |
| 承办机构 | 水资源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向被检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3)移送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行为,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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