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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4
事项编码 sljc0004
事项名称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44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责任主体 克旗水利局
承办机构 水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3)移送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4)事后监管责任: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二)未依法核定、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的;(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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