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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9
事项编码 sljc0009
事项名称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克旗水利局
承办机构 建设运行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向被检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3)移送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行为,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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