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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15 |
|---|---|
| 事项编码 | sljc0015 |
| 事项名称 | 对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水利局 |
| 承办机构 | 计划财务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向被检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3)移送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行为,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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