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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16 |
|---|---|
| 事项编码 | sljc0016 |
| 事项名称 | 对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修正)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水利局 |
| 承办机构 | 计划财务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3)移送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4)事后监管责任: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本)《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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