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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17 |
|---|---|
| 事项编码 | sljc0017 |
| 事项名称 | 对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八部委第20号令)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水利局 |
| 承办机构 | 计划财务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3)移送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4)事后监管责任: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干涉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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