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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 权力序号 | 19 |
|---|---|
| 事项编码 | sljc0019 |
| 事项名称 | 水利工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
| 设定依据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七部委第11号令)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水利局 |
| 承办机构 | 计划财务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3)移送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4)事后监管责任: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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