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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460382775F4001019005000 |
| 事项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 设定依据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水利局 |
| 承办机构 | 建设运行管理股 水土保持股 农牧水利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发布,2011年修正,2017年两次修正,2018年修正)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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