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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11150425460382775F4001019005000
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设定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责任主体 克旗水利局
承办机构 建设运行管理股 水土保持股 农牧水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对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发布,2011年修正,2017年两次修正,2018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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