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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11150425460382775F4151019005000
事项名称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 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依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责任主体 克旗水利局
承办机构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对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发布,2011年修正,2017年两次修正,2018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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