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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460382775F4151019005000 |
| 事项名称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 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依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水利局 |
| 承办机构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发布,2011年修正,2017年两次修正,2018年修正)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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