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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涉事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查封、扣押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slqz0001
事项名称 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涉事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查封、扣押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责任主体 克旗水利局
承办机构 水政与安全监督股
责任事项
"(1)催调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整改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 供热、 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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