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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仍不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的强制执行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slqz0003 |
| 事项名称 | 对逾期仍不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的强制执行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水利局 |
| 承办机构 | 水政与安全监督股 |
| 责任事项 |
1.送达处理决定责任:制作、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应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2.催告(公告)责任: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制作、送达《催告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载明给付的金额和方式,告知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的期间为10日。 3.听取意见责任: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强制执行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并记入笔录。 4.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责任: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制作、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强制执行的理由及依据、方式及时间、复议诉讼的途径及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及日期。 5.实施强制执行责任:①行政强制执行由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告知加处罚款、滞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②依法拍卖或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划拨存款、汇款,并将划拨的存款、汇款、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依法对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实施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③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实施代履行;④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6.事后监管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再执行;执行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退还财物或给予赔偿;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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