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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不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强制执行
| 权力序号 | 5 |
|---|---|
| 事项编码 | slqz0005 |
| 事项名称 | 对逾期不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强制执行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二十六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3.【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
| 责任主体 | 克旗水利局 |
| 承办机构 | 水政与安全监督股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擅自修建的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水工程,或者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水工程,或者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恢复原状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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