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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不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的强制执行

权力序号 7
事项编码 slqz0007
事项名称 对逾期不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的强制执行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克旗水利局
承办机构 水政与安全监督股
责任事项

1.送达处理决定责任:制作、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应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2.催告(公告)责任: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制作、送达《催告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载明给付的金额和方式,告知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的期间为10日。

3.听取意见责任: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强制执行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并记入笔录。

4.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责任: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制作、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强制执行的理由及依据、方式及时间、复议诉讼的途径及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及日期。

5.实施强制执行责任:①行政强制执行由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告知加处罚款、滞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②依法拍卖或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划拨存款、汇款,并将划拨的存款、汇款、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依法对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实施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③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实施代履行;④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6.事后监管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再执行;执行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退还财物或给予赔偿;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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