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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处罚

权力序号 62
事项编码 slcf0062
事项名称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处罚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责任主体 克旗水利局
承办机构 水政与安全监督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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